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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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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8: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国有独资公司你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非国有控股公司,原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职工由改制后的非国有控股公司继续聘用,想问下:改制中需支付职工身份置换金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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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10:30: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规定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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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22: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zh010 发表于 2014-4-12 10:30
按照规定不需要

您好,方便把这个规定名称告诉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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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09: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需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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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3: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国有身份的职工需要补偿外,其余合同工法律上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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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6: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 目前 国家没有制定法律、法规对身份置换金进行规范,关于身份置换金只散见于国家、地方一些指导性政策和文件,并无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均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拿某个地方或者企业的特例就推而广之是欠考虑的。


第二,供你参考的法规如下: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节第四条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济补偿金。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七节第十五条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一节第三条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的问题中是原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职工由改制后的非国有控股公司继续聘用,不存在“依法支付身份置换金”这个说法。
如果说一定要给,也是地方政策,或者是为了和谐稳定需要而给的。

写了这么多,不管说的是对说错,辛苦总是有的,要给高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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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  发表于 2014-4-15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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