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过渡期间 (2012 年 2 月 1 日—2013 年 11 月 30 日)实现的利润由重组前上市公司原有股东享有,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合并口径)2012 年 2 月 1 日至 2013年 11 月 30 日实现的净利润为 73,782,769.50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3,523,188.58 元,该部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3,523,188.58 元应由本次重组前公司的原有股东享有.上市公司过渡期间利润分配预案 为 : 公司以本次重组前的总股本 142,122,60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17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73,523,188.58 元(含税)。北部湾港务集团和防城港务集团因本次重组新取得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根据北海港过渡期间审计报告显示(详见附件),北海港对过渡期间实现的利润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但是利润分配方案却不是以过渡期间实现的扣除盈余公积后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而是对上述期间的实现的全部净利润进行分配,想请教下大家,北海港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如果符合,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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