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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364|回复: 6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资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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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4: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案例:控股股东A已持股40%,上市公司B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A名下的资产C,由此控股股东A持股比例将上升至50%。

2、法规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3、问题:按上述法规,(1)控股股东A是否还需编制详实权益报告书?是否需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2)控股股东A是否无需向证监会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只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3)此外,控股股东A还需公告其他文件?
发表于 2014-4-15 10: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因为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不需要编制详式报告书,不需要报豁免要约申请。

如果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话,其实它就是一个带有发行股份的关联交易而已。按照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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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11: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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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14: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写的真是让人抓狂,估计写的人都没弄明白。针对楼主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需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有:
(1)20%-30%,非第一大股东;
(2)20%-30%,第一大股东,说是权益变动报告书,但由于实现控制,应该可以说就是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上市部函[2009]171号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是“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因此,楼主所提的案例仍然适用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规定,需要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可以免于提交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程序上可以免于提交申请,但是控股股东仍然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个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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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09: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雷东多 发表于 2014-4-15 14:2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写的真是让人抓狂,估计写的人都没弄明白。针对楼主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

补充楼上:需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本章需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如楼上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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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4-10-11 00: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4-4-15 11:50
需要豁免。

您好!请问需要豁免的依据是什么?是因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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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4: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zamao 发表于 2014-10-11 00:16
您好!请问需要豁免的依据是什么?是因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了么?

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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