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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的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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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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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1: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下,如果上市主体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另外有注册公司百分之百个人控股,做的事情和上市主体差不多,公司名称也有雷同的部分,但是该人员没有在上市主体有持股,算是同业竞争么?
发表于 2014-5-7 14: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法149,高管竞业禁止义务;
2、不同行政区划、相同商号,目前没有明文禁止,但建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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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5: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你看看你说的“上市主体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是不是在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范围之内。
然后根据楼上说的竞业条款去判断。

名称雷同,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如果调查到属于公司内部员工,解释起来也费劲,还是让其改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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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5: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内容为摘抄的:
在同业竞争的判断上,证监会更看重的是实质,而非形式和表面现象。
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创业企业的并行子公司;
第三类包括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
第四类包括拟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视持股比例而定,不一定以5%的持股比例一刀切);
第五类报告董监高,特别是对于销售、生产、研发等比较重大影响的董监高和主要股东,更需要关注。

点评

总结的挺全的!  发表于 2014-5-8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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