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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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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20: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弟法盲,请问下列两条是不是矛盾?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VS 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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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8 20: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说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一个是说用于基建和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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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2: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上缴财政本质上就是当做国家的收入,只不过国家收入还要在中央和地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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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6: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两个概念, 前者是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上交中央,相当于买国家的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后者是由拿地者(开发商等)交给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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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6: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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