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碳纤维飞机刹车预制件、碳纤维针刺预制件、碳纤维热场材料预制件、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浸布等与碳纤维有关的产品,2014年5月9日其IPO申请被发审委否决。 首先说一下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更新后的申报稿是4月22日,但没有披露今年以来的业绩,也没有更新披露创业板公司的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难道证监会没有统一标准吗?有些事项变化了不需要更新吗?让投资者自己揣摩吗?证监会你急什么呢,材料还没准备好就召开发审会,急着把股市砸下去吗? 整体公司问题不大,属于质量上乘的公司,也许问题出在信息披露或者财务指标上。下面总体说一下: 1、公司属于家族控制的公司,发行前,家族和朋友总体控制公司87.12%的股权,4个高管,3个是亲戚,看看工资就知道,财务总监(家族成员)2013年工资6.9万,唯一不是家族内部人员的副总兼董秘2013年的工资是10.5万,这种工资和体制是吸引不了人才的,未来公司能否健康发展存在很大疑虑。大股东或者家族的股权比例不要太高,个人认为60%左右就可以了(发行前),只有良好的股本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才是公司发展的基础,这种公司是市场上欢迎的,也应该是证监会认可的。虽然从上市要求上看,江苏天鸟没毛病,但实际上病是害在根子上的,也是致命的。 2、公司大部分销售是针对军方的,前5大客户集中度超过50%,但涉及保密事项,这样情况下公司的前五大销售客户无法披露,造成以下问题: ⑴公司有一个客户(西安超码)曾经是公司的关联企业,和公司的业务量比较大,价格差异也比较大,无法表述其和公司的实际业务来往情况。 ⑵公司应收账款连续3年增长比较多,也无法列示明细,无法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和风险有多大。 3、公司的关联人在2011年将持有的西安超码的股权转让,西安超码就和公司没有关联关系了,为什么还在2012年、2013年披露与西安超码的业务为关联交易呢?而且西安超码的业务来往的价格比较低,虽然解释为品种不一致,难道还有其他情况吗? 4、在专利披露中提到:公司的核心“技术由发行人自主研发,于2006 年5 月10 日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发行人拥有全部自主知识产权,与西安超码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共同研发、委托研发的情形”,“2013 年1 月1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发行人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发文序号:2013011500283280;案件序号:4W101825)。根据该通知书:发行人持有的专利号02138191.7 的一种可针刺无纺织物及准三维预制件专利被请求宣告无效,定于2013年2 月22 日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已如期举行。2013 年5 月1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0638),对无效宣告的请求进行了审查,并最终决定 “专利权有效”。”看来公司的核心专利是有麻烦的,而且麻烦涉及到西安超码,所以第3点的怀疑是有一定道理的。 5、公司连续两年的产能利用率接近或超过100%,募集资金是扩大产能,其实早就应该扩大了,但是就是为了上市排队,不敢大规模投钱,害怕出现反复和变数,证监会实际在限制拟上市企业的发展。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否募投项目也没那么好?另外,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5500万,实际上公司现金还有7000多万,银行贷款只有2000万,有多少必要补充呢?又是圈钱行为。 6、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存疑。 总体来看,公司的毛病不是很多,披露是个大问题,因为涉及保密,所以无法看清楚公司(本来都会捡好的说),只能管中窥豹,然后凭空设想了。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4年5月13日
补充内容 (2014-12-12 14:39):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4〕718号
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4年5月9日举行2014年第4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对进口原材料高性能碳纤维有较大依赖,2013年度进口碳纤维的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7.70%和48.96%。境外生产厂商在出口高性能碳纤维时,对其数量、型号及用途有明确的约定。你公司基于行业现状和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未直接向境外生产厂商采购,而主要采取向中间商采购的方式。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的采购渠道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并可能对你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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