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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重组管理办法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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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23: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问题: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与后面所说:
第四十五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是否矛盾?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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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1: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的,前面说的是向实际控制人之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理解成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后面说的是向实际控制人等购买资产要锁定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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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7: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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