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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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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4: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背景如下:公司A为某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共约有15%的股份由国资控股的股东(主要有两家)持有。2008年,上市公司把公司A出售给一个无关联自然人,出售相关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均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执行,价格公允已经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认可;且公司A的规模对于上市公司非常小。
问题如下(监管部门反馈意见):请公司A补充披露该次股权转让中适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就上述问题,律师也非常纠结,他们查阅了相关的法规,也没有办法就上述公司A的情况是否适用,或不适用相关国资管理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特别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如果该问题中的公司A属于国有产权,这是否意味任何国资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的上市公司之后的任何资产或公司转让均须据此履行国资转让相关程序呢?
所以,在此想请教各位,该问题应该如何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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