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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承销协议的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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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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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1: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但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的规定,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商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协会自收到完整的承销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销商备案材料得到认可。

按照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证监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就要向协会报送承销协议,那是不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那条规定就等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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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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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1: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现在那个办法基本没有施行。《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的本意是由协会审查一下主承销商的资格和信用情况,判断是否适合承销。但是实际执行中,权力并没有真正下放给协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只是由证监会的机构部核实一下,如果是单一保荐人,机构部就不审,如果是联合主承销,机构部会要求报送承销情况的说明。主承销协议仍然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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