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005|回复: 2

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中有服务期限要求的,审核过程中被证监会要求取消相关附加义务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7-9 15: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O企业在准备上市过程中,经常会对公司管理层、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同时也会制定一个“持股管理办法”,要求员工签字同意在公司的服务期限等附加义务,若提前离职,则员工必须将所持股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其他人。

前述附加义务可能涉嫌违反《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规定,证监会在审核可能要求取消相关附加义务。

有没有相关案例,谢谢!

发表于 2014-7-10 23: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股同权不能滥用。股权激励本来就是附加条件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7-11 11: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行为,它只要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就可以,这种激励一定是是与本人的工作相关联的。但一旦行权取得股权后,则与其他股东一样,不应该由其他的持股条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14 22:18 , Processed in 0.210428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