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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结合处罚出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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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22: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某保荐代表人被撤消保代资格以后,便不能再注册为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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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22: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问:保荐代表人被证监会撤消保代资格是否为行政处罚?其之前参加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还是否有效?其需要多久之后才可以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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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22: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十九日表示,由于保荐代表人王志妮和林霖在注册登记申请文件中对自身经历作了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二人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根据规定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也要被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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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08: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吊销资格,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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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09: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没有专门的法条针对该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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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0: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撤销林霖、王志妮保荐代表人资格。“他们之前的考试是否继续有效,我们还在研究。”上述官员表示,“此外,即使有效,他们在三年内也不能再注册保荐人了,因为我们对保荐人要求必须是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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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5年来首次处罚违规保荐代表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0日 08:04 作者: 陆
  陆媛
   相关券商未被追究责任
  证监会5年来首次对保荐代表人开出罚单,3名保代因对执业经历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任职情况,昨日被“红牌”罚下。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东方证券的林霖、平安证券的王志妮、国盛证券的张庆升等3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且证监会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保荐项目。自2004年实行保荐代表人制度以来,证监会首次对违规保荐代表人进行处罚。
  一位正在打算参加保荐代表考试的北京券商投行人士对CBN表示:“这三名尤其是王志妮在业内被举报多次,圈内比较有名,他们最终被处罚,我们也觉得警戒效果很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提升保荐代表人的诚信意识,督促保荐机构加强对保荐业务的管理。
  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注册保荐代表人的条件之一是要有三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证监会查实王志妮和林霖都对个人经历作了虚假陈述,以满足保荐代表人注册条件。
  王志妮于2008年3月12日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登记申请文件显示其2004年7月开始在保荐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有三年投资银行经历。但是经证监会核实,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王志妮在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读研究生,2006年7月研究生毕业后方开始到保荐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注册保荐代表人时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不足三年。
  林霖于2008年3月28日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登记申请文件显示其2004年12月开始在保荐机构从事投行业务,有三年投行业务经历。但是经证监会核实,2006年8月林霖开始在保荐机构工作,注册保荐代表人时投行业务经历不足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撤销林霖、王志妮保荐代表人资格。“他们之前的考试是否继续有效,我们还在研究。”上述官员表示,“此外,即使有效,他们在三年内也不能再注册保荐人了,因为我们对保荐人要求必须是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为何没有查处平安证券、东方证券等应负责任的相关保荐机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经会同机构部、法律部对上述保荐机构进行调查,认为他们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已经勤勉尽责地履行核查义务。上述官员没有进一步解释充足的理由是什么,但表示证监会核查过程很复杂。
  保荐机构对于保荐代表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保荐代表人能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与保荐机构的管理工作息息相关。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虽然上述几家保荐机构已经履行了对保荐代表人注册和变更文件的核查工作,但也反映出上述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存在着不足和漏洞。他要求保荐机构今后应切实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认真履行核查和管理责任。
  对于疏于管理,放任保荐代表人弄虚作假、违规任职的保荐机构,证监会将结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张庆升在2006年和2007年两次变更保荐代表人资格时,没有说明其同时在其他商业机构任职,违反了诚实守信义务。经核查,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张庆升同时在保荐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任职,上述任职行为对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有直接影响。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12个月内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张庆升在银河证券、国海证券、国盛证券都做过,还在招银国际做过。”上述官员表示。
  据证监会介绍,自2004年保荐制度推出以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挥了专业把关作用,提升了上市公司质量。与此同时,市场也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了勤勉尽责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只签字,不实际参与项目。
  证监会指出,个别证券从业人员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伪造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在保荐代表人注册申请文件中弄虚作假;个别保荐代表人利用在保荐业务中的特殊身份,将保荐资格与自身执业行为分离,违规在其他商业机构任职,这些行为都给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必须加以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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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7: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淡淡的回复看,三年的投行经历,至少是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投行经历,应该是指在保荐机构从事投行的时间必须是三年。至于考试的三年投行经历,结合一些实际情况,在律所、会计师实务所、财务顾问公司的从业经历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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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00: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题,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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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01: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荐代表人被除名肯定不属于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至少要根据法规层面的才行,而证监会的规定只属于规章。因此只属于监管措施。

举个例子来说,市场禁入在2005年前也只属于监管措施,但是证券法实施后的规定里面有了具体法条,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有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但该条还同时弹性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因此禁入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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