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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和企业实际有出入,是否会对IPO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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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1: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为拟上市企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但在企业实际组织架构上,没有设立这两部门,而是由证券部负责三会工作,这样的情况是否会对IPO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必须要设立这两部门,是否将证券部换成这两部门牌子即可,请大神指导?
发表于 2014-7-21 14: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说明只是工作的地方,但如果不设是否变相说明企业对两个部门重视不够?再者公司不会两个办公室都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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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14: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在公司组织架构图和实际上,董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这两个部门均没有,其相应工作由证券部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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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5: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办公室是处理董事会监事会事务的场所。由证券部代劳说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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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17: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董事会、监事会都有正常设立,但章程里提到的董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这两个部门没有设,公司组织架构图里也没这两部门,相应工作现在由证券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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