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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豁免要约收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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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6: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第一点和第二点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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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7: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第一点是直接就免于要约收购,即可不以要约的形式收购股份。
第二点是比如属于只能买卖B股的外国投资者,可申请免于向所有股东(A股、B股)发出要约,而仅向B股股东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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