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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地十六条规定内容的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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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1: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第(二)、(三)项内容具体如何界定?方案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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