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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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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6: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侠案例!谢谢
发表于 2014-8-12 16: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层面肯定是应该交的,这应该没争议。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实际执行是缓交或根据特定政策减免的。
案例可参见天涌科技(430534),雅达股份(43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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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21: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上!祝君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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