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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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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5: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题: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股东”必须为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看法规过程中碰到的疑问,特出此题,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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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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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5: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股份公司才要求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而且是先请求监事会和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监事会和董事会不管,30日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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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16: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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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3 16: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出题水平有限,如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股东”必须为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的股东是否要求连续180天以上持股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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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23: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要求“连续180天以上持股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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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23: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47条是法律规定董事会需履行义务,因此违反150条,因此应按1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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