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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31|回复: 5

问一个法律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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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0: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一个企业在设立时,一些行为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符合现在的《公司法》的要求,试问整改时还需要规范吗?比如,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过高,而现在《公司法》对比例无要求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0: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先回复一下,顶一下,让高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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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3: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银发环保,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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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4-8-25 15: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核查,2008 年 12 月,申请人注册资本由 580 万元增加至 103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50 万元,全部由银发集团以经评估的无形资产“电袋组合式除尘器”出资。申请人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以及增资后全部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占比不足30%,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但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已取消对有限公司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同时,银发集团此次以“电袋组合式除尘器”无形资产出资履行了法定程序,并通过了增资后的历次工商年检,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13 年 9 月 18 日、2014 年 2 月 18 日出具《证明》,申请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相关记录。
而且,此次增资至今,申请人未因上述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而与股东、债权人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申请人现任全体股东均已出具《确认函》,对银发集团上述无形资产出资予以确认,且承诺不会因此向申请人以及银发集团主张任何权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申请人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上限的法律瑕疵,但符合现行有效《公司法》的规定,且申请人并未因此与股东、债权人发生过争议或纠纷,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申请人有效存续也未因此受到实际影响。故上述无形资产增资不构成申请人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点评

很详细了,谢谢了  发表于 2014-8-2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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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6 15: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水孤云 发表于 2014-8-25 13:43
银发环保,不谢~

必须谢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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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5: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很好东西。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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