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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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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0: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接触到一家公司财务上的做账问题,具体信息如下:
1、IPO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将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导购员分配到ipo公司的经销商处工作。
2、现ipo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协议,经销商承担导购员的工资等费用,但ipo公司仍然是该导购员的用工主体;
3、ipo公司希望派遣公司直接向经销商开发票,遂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派遣公司与ipo之间存在派遣关系,ipo公司直接从经销商账户扣款抵扣导购员费用,派遣公司直接向经销商开发票。

财务上认同此种操作模式,可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ipo公司与派遣公司之间存在派遣的法律关系,派遣费用亦是以ipo公司名义支付(只是实际承担的主体是经销商),如此,派遣公司直接向经销商开具发票是否合规?有无其他变通方法?
多谢各种同仁指点!
发表于 2014-9-3 10: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主体不一样;
税票应当与交易行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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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3: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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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22: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税局沟通下吧。税局认可应该就没问题吧。。。。。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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