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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创业板-禁止任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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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2: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判断:黄明在20069月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 华谊姐妹(黄近2年一直在该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在20097月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0910月股票上市,黄明的任职不违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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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1 +6 收起 理由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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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3: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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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1: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但本题中,当公司上市时,黄明已经受公开谴责超过三年了。而在未上市之前,他只要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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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00: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营销总监 是不是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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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07: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营销总监为高管的,他就属于高管,没有规定的就不是。一般情况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人)肯定属于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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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00: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还是有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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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01: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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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正确  与12个月的规定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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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7: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创业板上市,肯定错的,最近三年都不能受到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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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8: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3年跟36个月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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