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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设置的资产管理集合计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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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1: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问题,向各位了解的高手咨询一下。

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等多种方式实施员工激励。很多上市公司启动了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员工激励,例如三安光电、欧菲光等。

一、关于认购人数和起点认购份额
比如说,根据三安光电的预案,其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鑫众1号集合计划,并设置2:1的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设置7.4%年利率,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优先级设定担保,次级份额由员工979人认购。这里关于认购人数、起点认购份额是否能够突破200人、100万的规定。
经查阅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如下: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6月修订)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第十一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我的问题是:
1、对979人设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怎么做到了?其产品设计如何突破法规对于200人的限制?

二、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
比如说,欧菲光的预案写到:7、欧菲1号存续期终止,在提取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的收益、本金和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由一般级享有。
想问下:2、欧菲1号终止后,是不是通过抛售相应增值后的部分股票,满足优先级和中间级的兑付需求后,由一般级组成另一个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说一般级还在资产计划里,如何终止呢?资产管理计划协议该如何约定呢?另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剩下的一般级里的个人股东是否可以显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最佳答案
2014-9-10 12:46:09
个人觉得员工持股计划 跟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是一个概念吧,持股计划就相当于一个公司,持股人大会相当于股东大会,管理委员会相当于董事会,董事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一个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个委托人
发表于 2014-9-10 12: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觉得员工持股计划 跟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是一个概念吧,持股计划就相当于一个公司,持股人大会相当于股东大会,管理委员会相当于董事会,董事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一个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个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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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22: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feiyu0081 发表于 2014-9-10 12:46
个人觉得员工持股计划 跟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是一个概念吧,持股计划就相当于一个公司,持股人大会 ...

根据《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客户不少于2人……,如果把员工持股会当作一个委托人,那不是不符合上述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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