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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大家能否解释下: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法律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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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9 
发表于 2014-9-12 11: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能否解释下: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法律概念吗?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明确区分,及区分依据?
最佳答案
2014-9-12 12:48:09
根据香港董事学会颁布的《董事指引》第87-90项解释:87.  香港现行的法律容许委任公司董事会时委出全部由全职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若这样的董事会变成全部由内部产生,会削弱其能力,因为欠缺外来董事所带来的宽广视野及激励。香港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至少须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董」),而独立董事的数目要占董事会的三分之一,才能符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88.  为提高公司的责任感,开阔视线,以本会之见,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应包括一些合适的非执行董事。任何私人公司若希望能积极地掌握未来,而不只是消极地处理事件,也应实施这项措施。聘用合适的非执行董事将有助于董事会关注其长期策略的方向性问题。这些董事不应与公司建立合约关系,也不应受任何其他董事或董事派系的控制或影响。聘用这样的董事已不是新做法,现在这样做可以被视为回归传统。香港董事学会将鼓励和帮助公司委任非执行董事。
89.  认识非执行董事可能作出的贡献是十分重要的。最大的考虑是他们可全面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商讨。在法律上,他们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利益行事,这与其他执行董事相同。不过在此架构中,他们的独立性还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贡献:
•  开扩董事会的眼界,这可以通过利用非执行董事的经验成果以及在董事会的讨论中引入与公司策略有关的特殊技能、知识和经验,而没有非执行董
的参与,董事会便可能缺少这方面有利的条件。
•  在公司策略决定后,负责监察管理层的表现及其工作进度。
•  当公司利益有可能与个别董事的个人利益有冲突时,确保董事会有适当的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在诸如董事会任命和酬金等方面贯彻对公司的责任;不论是否设立正式的核数委员会,确保管理层能向董事会递交适当的财务报告。
90.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在上市公司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当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此外,为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考虑下列方面:例如,董事是否:
(1)  持有上市公司多于 1%已发行总股本,及股份是否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作为礼物赠送,或获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提供资助。
(2)  正以董事、合伙人或主要专业顾问的身份提供服务或在委任前一个年度提供服务,或在同一期间为现时或一直参与提供有关服务之有关专业顾问之雇员,而服务对象为:(a) 该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之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连人士;或 (b) 该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行政总裁或董事(独立非执董除外)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
(3)  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的任何业务活动中或牵涉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进行的任何重大业务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在财政上倚赖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
(4)  于董事会特别保护某个实体的利益(该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不一致),或现在或过去与上市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有关连,或现正或一直担任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
最佳答案
9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11: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抛开公司法中对执行董事的界定,上市公司中常出现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表述,但未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个人意见,能否将执行董事理解为董事在他被委任的公司里并具有行政上或管理上的责任;而非执行董事则为董事在他被委任的公司里并没有行政上或管理上的责任;而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应是非执行董事独立于管理层并除董事酬金之外并没从公司收取其它利益。不知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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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2: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香港董事学会颁布的《董事指引》第91项解释:执行董事是董事会成员,除了他们在董事会的职责外,还作为雇员担当公司的行政职务,并另取酬金。任命部门主管出任董事会成员是常有的事,然而此类任命的原因常常不甚清楚。董事职位不应作为长期服务于公司的某种奖项。任命董事的唯一标准应该是该人是否具有公认的能力,可对董事会正常运作作出贡献。然而若一位行政人员,例如,营销经理,认为他或她作为营销经理的责任是与他或她在董事会内的责任没有明显的不同,那就错了。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内并非只是表达公司特定方面的观点,而应对董事会的所有决策作出贡献,他或她若有特殊技能和知识,可将该重要数据用其他成员能明白的语言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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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2: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根据香港董事学会颁布的《董事指引》第87-90项解释:87.  香港现行的法律容许委任公司董事会时委出全部由全职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若这样的董事会变成全部由内部产生,会削弱其能力,因为欠缺外来董事所带来的宽广视野及激励。香港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至少须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董」),而独立董事的数目要占董事会的三分之一,才能符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88.  为提高公司的责任感,开阔视线,以本会之见,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应包括一些合适的非执行董事。任何私人公司若希望能积极地掌握未来,而不只是消极地处理事件,也应实施这项措施。聘用合适的非执行董事将有助于董事会关注其长期策略的方向性问题。这些董事不应与公司建立合约关系,也不应受任何其他董事或董事派系的控制或影响。聘用这样的董事已不是新做法,现在这样做可以被视为回归传统。香港董事学会将鼓励和帮助公司委任非执行董事。
89.  认识非执行董事可能作出的贡献是十分重要的。最大的考虑是他们可全面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商讨。在法律上,他们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利益行事,这与其他执行董事相同。不过在此架构中,他们的独立性还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贡献:
•  开扩董事会的眼界,这可以通过利用非执行董事的经验成果以及在董事会的讨论中引入与公司策略有关的特殊技能、知识和经验,而没有非执行董
的参与,董事会便可能缺少这方面有利的条件。
•  在公司策略决定后,负责监察管理层的表现及其工作进度。
•  当公司利益有可能与个别董事的个人利益有冲突时,确保董事会有适当的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在诸如董事会任命和酬金等方面贯彻对公司的责任;不论是否设立正式的核数委员会,确保管理层能向董事会递交适当的财务报告。
90.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在上市公司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当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此外,为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考虑下列方面:例如,董事是否:
(1)  持有上市公司多于 1%已发行总股本,及股份是否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作为礼物赠送,或获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提供资助。
(2)  正以董事、合伙人或主要专业顾问的身份提供服务或在委任前一个年度提供服务,或在同一期间为现时或一直参与提供有关服务之有关专业顾问之雇员,而服务对象为:(a) 该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之任何附属公司或相关连人士;或 (b) 该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行政总裁或董事(独立非执董除外)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士。
(3)  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的任何业务活动中或牵涉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进行的任何重大业务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在财政上倚赖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
(4)  于董事会特别保护某个实体的利益(该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不一致),或现在或过去与上市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有关连,或现正或一直担任上市公司或其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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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2: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香港董事学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南》的解释,对于独立执行董事这个概念应该是不存在的,既然你执行了具体的公司业务,那么就不独立了,执行与独立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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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意味着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表于 2014-9-1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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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6: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feiyu0081 发表于 2014-9-12 12:53
根据香港董事学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南》的解释,对于独立执行董事这个概念应该是不存在的,既然你执行了 ...

独立董事(国内的说法)=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的说法)=<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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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7: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如果以董事是否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为标准,则又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分。据此,“非独立董事”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内部董事,即前述所谓的股东董事(或资格股东)和雇员董事;第二,灰色董事,即前述内部董事的家眷亲属、公司律师、公司咨询顾问、公司投资商和银行家等;第三,连锁董事,这是指外部董事就职的公司中的首席执行官CEO同时服务于外部董事自身的公司{},亦即甲、乙双方相互在对方所属的公司中担任外部董事。其实,连锁董事也属灰色董事的范畴,只因他不同于一般的灰色董事,故单独列出。这三种董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他们在个人利益等方面总是因有某种牵连的因素而不能自由公正地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例如,股东董事(或资格股东)具有股东和董事双重身份,依所持股份、公司效益和工作业绩取得股利和领取董事报酬。雇员董事在利益上也同样不具有独立性,因他的董事酬金是与他的工作成绩成正相关的、并受与他朝夕相处的管理层成员控制的。至于灰色董事和连锁董事,因其与内部董事有利害关系,容易相互关照,这种非独立性必然会影响他们行权的公正性。

    以上对非独立董事的三种分类只是个人之管见。在我国,有学者认为,非独立董事是指那些或多或少与管理层具有某种个人和经济利益联系的董事。按照这种联系的不同,非独立董事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与公司管理层有个人关系上的联系,如前任公司负责人和雇员、管理层的亲属、企业间互兼董事(即连锁董事或交叉董事)等;第二类与公司管理层有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如现任公司、关联方经济实体、银行、客户和公司重要供应商这些商事主体的负责人,以及公司的咨询专家、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等{4}。我认为,这种分类忽视了内部董事也是非独立董事。何况,个人关系上的联系,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利益上的联系。

    与非独立董事不同,独立董事是指那些独立于管理层、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之交易或关系等情形的外部董事。他们并不是公司的成员,而是公司的外部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之后,他们平常大部分时间不在公司里上班,通常只是在召开董事会或从事调查时才到公司里露面,其他时间除在家阅读公司文件外,主要从事自己受聘前的本职工作。因此,他们从事独立董事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兼职的性质,这使人误以为独立董事就是兼职董事,可事实并非这么简单[5]。

    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所以,他们和非独立董事相比,能够较为独立地作出决策上的判断和公正地监督管理层。在美国,独立董事主要由其他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总裁或董事长等企业家担任。此外,供职于大学或行业管理协会的教授、学者与专家等也可充当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

    这是从董事履行“执行”义务的角度所作的分类。董事的“执行”义务是由他在公司中所处地位决定的。我们知道,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但这种“执行”义务最终将落实到董事和经理人员身上。董事和经理人员负有“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双重义务。所以,从理论上讲,只要是董事,就有“执行”的义务。不应有什么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之别。正如有学者之主张,董事乃股份有限公司必要常设个别业务执行机关,具有代表公司及执行公司业务的权限{5}。

    但是外部董事的出现,导致了董事职能的分化,进而便有了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之分。

    “执行董事”的英文对应词是“executive direc—tors”。“executive”译成汉语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为“执行的”、“实施的”、“行政上的”;第二层含义为“行政官的”、“总经理的”{6}。所以,“executive di—rectors”一词有人译为“执行董事”,也有人译为“行政董事”或“行政官董事”,还有人译为“经营董事”{7}。不过,以“执行董事”最为流行和通用。

    在国外,执行董事根据与公司订立的服务合约担任公司某一部门主管,负责有关财政、生产或销售等事务的管理。他是公司管理队伍中的一员,是公司的全职董事、常务董事(日本称为“常勤董事”){8}。不言而喻,他也是公司的内部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非全职董事、非常务董事(日本称为“非常勤董事”)。他在公司之外可能另有自己的事务,公司聘请他加入董事会是因为要利用他所具有的专门技能或社会关系。他有权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的审议,但没有公司管理的执行职能(指经营职能)。他为公司所做的事情一般只是出席董事会议和贡献他的专长。但有时他也履行制约和监督管理层的职能。他与执行董事一样,要承担一个董事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法律对他在公司业务技能和注意义务方面的要求可能要低些。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往往会特别邀请知名人士担任非执行董事{8}。非执行董事在人际关系和经济利益上可能与执行董事是独立的,也可能是非独立的。因此,它可分为“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和“非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两种,其中,只有前者才是独立董事或独立的外部董事。后者一般是“非独立的外部董事”。显然,外部董事属于“非执行董事”。

    关于非执行董事与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关系,加拿大学者布莱恩R·柴芬斯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他把所讨论的董事称为“非执行的”、“外部”和“独立的”董事。他说,这些词通常是被互相替换使用的。但是,还是有一些潜在的差别。术语“非执行的”应包括任何不是管理队伍一员的人。一个“外部”董事是一个当前不被该公司全职雇用的人。根据这一术语,外部董事本质上很具限制性,因为在一个虽然不大可能的情况下,一名普通的雇员可能在董事会有一席之地。他是一名非执行董事但不是一名外部董事。另一方面,刚从公司作为一名高级管理人员退休的人应既是非执行也是外部董事,例如某个担任公司律师或会计的人。他认为,术语“独立的”是在这三类中最受限制的。为满足这一要求,一个人应该除了在董事会中担任职务和是股东(如果是)外,不应与公司有任何联系。关键之处在于他不应有任何生意或其他联系从而影响他独立的判断。因此,鉴于他们将要与公司或管理队伍所具有的联系,刚退休的高级官员和律师或会计师不符合要求{2}。

    综上所述,“执行董事”是内部董事、非独立董事、经营董事、全职董事、常务董事(或常勤董事)。“非执行董事”是非全职董事、非常务董事(或非常勤董事)、非经营董事,但他并非一定是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同时,我认为他也不等同于兼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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