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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国有企业改制及公司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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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2: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jl 于 2009-11-5 22:55 编辑

45-1.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表述正确的有:

A.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企业以其有限财产承担责任;

B.分立后的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低价收购该国有企业产权。签订协议11个月后,因举报,原股东某国资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1年6个月后该项出售股权合同被撤销。此1年6个月的企业经营收益应归原股东某国资机构;

D.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权全部出售无关联的张某和王某,在改制期间,企业按公司法规定,发布了相关公告,由于财务疏漏,某大额债权人郭某的相关债权未在账面进行记录,而郭某由于出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改造完成后,公司改名为顺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郭某回国后,其可向顺顺汽车或原国有投资人要求偿还债务。


45-2股东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不受理的情形有:

A.知情权受到损害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

B.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解散公司诉讼;

C.公司亏损、资产不足以偿债解散公司诉讼;

D.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解散公司诉讼;

E.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未提起诉讼;

F.在股东会通过不分红的年度利润方案(五年连续盈利,连续五年未分红)时,郭某持有异议,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公司协议不成,第31日起诉该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G.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于提出的清算诉讼;

H.对于债权人对公司账面列示的债权存在争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进行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


45-3 公司解散,6月15日成立清算组,:

A.在清算组成立后至公司注销前,由注册会计师张某(清算组组长)代表公司参加各项诉讼;

B.清算组对账面列示的债权人中有电话、邮箱(EMAIL)记录的进行了通知,其他均以公告形式送达通知;

C.在清算过程中,已申报债权人获得全额偿还后,股分将剩余财产分配完毕,正拟解散时,债权人李某向清算组补充登记,要求偿还债权。清算组进行调查后发现,李某在清算期间正在预备国庆演习,确未接到相关通知和公告,其债权也确实存在。清算组应要求股东退回部分或全部财产偿还李某的债务。

D.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由董事、高管及股东大会指定人组成清算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则自可以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管、监事及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

E.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8个月完成清作工作。

F.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组,如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重新拟定债务清偿方案。



45-4判断: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其他股东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5-5判断: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为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不包括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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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ithz + 9 LZ很强大,不过个人认为一题题分开出的话可 ...
germai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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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21: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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